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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强奸犯被拒绝收押,是对法律与人性的双重拷问

评论员廖保平 · 2025-3-1 08: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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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湖南邵阳中院的一纸公示将公众视线聚焦在93岁强奸犯周某某身上——因看守所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收,这名本应在铁窗内服刑的罪犯,将戴着电子脚镣在家中度过刑期。这场看似个案的法律实践,实则撕开了中国司法体系中一个隐秘的裂隙:当衰老的肉体与冰冷的刑期相遇,法律的天平究竟应该倾向惩戒的刚性,还是人性的温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生活不能自理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法律同时规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除外。周某某案的特殊性在于:一是暴力犯罪与高龄豁免的冲突,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按司法解释本应从严适用监禁,但周某某的生理状态使其成为“无法收监”的特例。
二是,执行标准的模糊性,某省监狱管理局数据显示,2023年收押的80岁以上罪犯中,43%存在基础疾病,但仅有7%获准监外执行。这种差异暴露出“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学鉴定缺乏统一标准。
三是惩戒效力的消解风险,在江苏某类似案例中,85岁盗窃犯五年内三次获准监外执行,期间持续作案,最终演变为“居家犯罪”的黑色幽默。
邵阳市看守所的拒收决定,自有拒收的原因,首先,对于周某某这类需要全天候护理的高龄罪犯,日均300元的医疗成本远超普通在押人员20元的伙食标准。中部某省看守所数据显示,在押人员医疗支出占经费总额的比例,从2018年的12%飙升至2023年的29%。
其次,倘若被收押人员出现死亡,还得进行国家赔偿,此类前车之鉴,迫使监管场所对高风险收押持保守态度。
再者,在人权组织,则有声音强调:“让生活不能自理者死于狱中,是对人类文明的羞辱。”
然而悖论在于,对失能罪犯的宽容,本质上是对潜在模仿者的纵容——当人们意识到衰老可能成为犯罪护身符,将催生可怕的道德风险。如果九旬强奸犯时光倒退几十年,此刻应该正在踩缝纫机,却因为年龄抹平罪责,这是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的现实。
周某某案像一面棱镜,折射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直面的尖锐问题——当银发浪潮遭遇犯罪高龄化,司法体系既要避免陷入“敬老司法的陷阱”,也不能沦为“机械执法的机器”。或许真正的出路在于:通过技术赋能提升监管能力,借助制度创新拓展惩戒维度,让每一个罪犯都能感受到法律之网的无可逃避,不论他93岁还是39岁。
正如某位法官在判决书附注中所写:“对生理弱势的关照,绝不能演变为对犯罪代价的打折。正义的温度,应该体现在执行的人性化,而非刑责的缩水。”这或许是对此类案件最恰当的注脚。

内容来源于51吃瓜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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