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犯强奸罪被判15年的一93岁老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拒收,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在网上流传并引发关注。
相关公示显示,周某某,男,生于1931年,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湖南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落款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17日,记者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公示属实。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便透露更多细节。另据报道,记者从邵阳县司法局获悉,法院已和该局对接,将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对于该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喜丰表示,从法院公示的内容看,对年过九旬的罪犯周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周喜丰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以下三种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因此,周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应该与他的年龄(今年将满94岁)和身体状况(不能自理)有关。
周喜丰提示,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能否暂予监外执行,也要分情况。他介绍,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六条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所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个条件,即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为前提。”周喜丰说。 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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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执行结果应该是公正
而不应该是遗憾
对于邵阳法院的公告,很多人发出了朴素的疑问:真不能收监,要让强奸犯事实上“逍遥法外”吗?为什么有“能力”强奸,坐牢就“不能自理”了?
就案件本身而言,93岁老人如果确属“生活不能自理”,依法的确可以不收押。但是,合法操作未必是合情理的,这个高龄罪犯犯下如此可耻可鄙的罪行,却因为身体原因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亡羊补牢”,在93岁的强奸犯难以收监成为尴尬的事实之后,该追问教训是什么?改变在哪里?虽然犯罪的老人只是极少数,但是我国法律审判、关押、执行、改造制度应有足够的包容度,提升刑事制度的普在可及性,不能让个别老年人事实上成了法律管不住、警察不敢抓、监狱不收押的“法外暴徒”。
首先,有必要提升看守所、监狱对老年犯罪分子的关押、矫治能力,做到“应押尽押”。有必要推动看守所、监狱的“适老化”改造,软件、硬件要做全面提升,完善相应管教人员、医护人员的配备。这不仅是体现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人道原则,更是彰显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严肃司法态度。通过提升关押能力,压缩老年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无法收押的政策空间。
很多年前,一些监狱因为软硬条件不健全,对关押艾滋病罪犯有一定畏难态度,一度“艾滋病感染者难收监”成了司法业内突出的问题。之后,监狱系统通过推动艾滋病专管监区建设等有效治理措施,化解了这个矛盾,对艾滋病罪犯实现了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同理,我国正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也难免会出现相当数量的老年人罪犯。这些人的身体健康条件普遍不佳,所以要提升监狱对这些老年罪犯的关押能力,尽量压缩无法收押的情形、避免“法律白条”现象。
其次,希望看守所、监狱系统有更多的司法担当,面对高龄老年罪犯要坚持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克服为难情绪,做到“应押尽押”。此外,对于看守所、监狱系统的考核、监督标准,也应做出合理修正,针对高龄服刑人员事实上易出风险的现实,要避免粗暴的“一刀切”的考核。
第三,90多岁的耄耋老人居然还能犯下性侵罪行,也在提示我们: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和干预,女童性侵防范应升级,不要想当然地对一些性侵“死角”麻痹大意,世界上不仅有“坏叔叔”,还可能有“坏爷爷”。
93岁老人犯下性侵罪行,依现行的法律以及看守所客观的收押条件难以收押,虽然形式“合法”,却不应该是正义该有的样子。这起极端个案在提示我们,要推动看守所、监狱软硬件的“适老化”改造,在坚持法治原则、人道原则的基础上,对老年罪犯实现“应押尽押”“一个也逃不掉”。法律的执行结果应该是公正,而不应该是遗憾。 据澎湃新闻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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