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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岁强奸犯“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拒收,合理吗?

南方+客户端 · 2025-2-19 1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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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维辰
93岁男子周某某犯强奸罪被判15年,因“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拒收、建议监外执行的消息,日前引起关注。不少网友质疑,“有能力强奸没能力生活自理”?“这不是纵容老年人犯罪吗”?
周某某捡到“高龄”的便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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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没有。他在2022年侵犯一名未成年女孩时是91岁,虽说我国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在量刑、服刑等多方面可获从轻或减轻等法律待遇,但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依据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对其作出15年有期徒刑的重判。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理当如此。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就是其一。若此案暂予监外执行,将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2月17日,邵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已和该局对接,他们正就罪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是否对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年龄肯定是考虑的一个因素,另外也要看邻里之间、帮扶人同不同意”。高龄,或多或少于周某某有利。
追根溯源,不仅我国法律对年满75周岁罪犯的刑法执行“网开一面”,对老年人实施特殊的刑事政策也是国际普遍做法。
究其原因,与普通成年犯相比,老年犯随着身体机能的衰弱,刑事责任能力不断减弱乃至衰竭,加上年龄因素,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较低,因而与未成年人一样同属特殊群体。当然,也不排除尊老爱幼理念,以及对老年犯罪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
然而,适当从宽处理不是无底线纵容。就以周某某这事来说,他有能力强奸却没能力生活自理,乍一听确实矛盾。
但依规,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这不是谁上下嘴皮子一碰就能认定的。监外执行还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不致危害社会”,并非只要年龄足够大就能凭身体原因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法院最终确定实施社区矫正,周某某报到后将进入监管,每天需两次手机打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原则上社区矫正对象须在本县范围内活动,不能离开辖区。由此可见,监外执行不等于免责。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如何完善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等。
此外,年满75周岁老年人性侵犯罪并非个案,加强对老年人普法和干预的同时,也要尽快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建立儿童防性侵宣传、预警、发现、报告和救助工作机制。
性侵也好,暴力等犯罪也罢,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的大背景下,该如何合理、有效、高效地提高老年犯尤其是75岁以上高龄老年罪犯矫治质量。
一味宽待不妥,一味重罚有时也难达效果,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才能实现最佳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作者】 杨悦
南方评论

内容来源于51吃瓜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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