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的语言,向来以其独特的穿透力和煽动性著称。他那句“杨同学是不是好人,是不是论文造假,我不关心,从这个视频来看,杨同学应该没有冤枉肖同学”,便是一次大师级别的修辞演示。它并非一个单一的论点,而是一个由三次“概念偷换”精密构筑的。
第一次偷换:用“道德瑕疵”偷换“核心信誉”
原话是:“杨同学是不是好人,是不是论文造假,我不关心。”
这里的偷换,发生在一瞬间。他将“是不是好人”这个无法定义、极其主观的道德评判,与“是不是论文造假”这个可以被事实检验、关乎诚信的客观问题,捆绑在了一起,然后以“不关心”为由,将它们一同丢弃。
这是一种极其高明的策略。
被偷换掉的概念是“核心信誉”:公众质疑杨同学的论文,不是为了证明她“不是好人”,而是为了论证她的信誉存在瑕疵。一个在需要绝对严谨的学术领域被指控不诚信的人,她作为单一目击者对自己所见之事的描述和定性,其可靠性是否要打上一个问号?这是一个关乎证据有效性的关键问题。
替换它的概念是“道德瑕疵”:罗先生将这个严肃的信誉问题,降格为了“人身攻击”和“挖黑料”式的道德审判。通过宣称“不关心她是不是好人”,他把自己塑造成一个不屑于泥潭肉搏、只关心核心事实的清流。
其效果是:他成功地将一个指向证人可信度的合法质疑,重新定义为一种不光彩的、跑题的“人身攻击”,并以一种高姿态将其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他没有反驳这个质疑,他直接取消了你提出这个质疑的资格。
第二次偷换:用“舆论素材”偷换“法律证据”
原话是:“从这个视频来看……”
这句话为他的整个论证,设定了一个极窄且对他极为有利的框架。他在这里完成的,是用一个经过剪辑、传播的“舆论素材”,偷换了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证据”。
被偷换掉的概念是“法律证据”:在法律和调查程序中,真正的证据是警方调取、封存的完整、无剪辑、无引导性文字的原始监控录像。这份证据是客观的,它记录了事情的全貌,是专业人士做出“未发现猥亵行为”判断的基础。
替换它的概念是“舆论素材”:罗先生所说的“这个视频”,指的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的那段视频。它经过了剪辑、配文,其本质是一个为了引导舆论而制作的“宣传品”。
其效果是:他邀请公众进入一个“看图说话”的游戏,并暗示,你亲眼所见的、经过“加工”的视频,比执法机关对完整事实的专业调查更可信。这极大地降低了认同他观点的门槛,因为“舆论素材”天生就是为了激发普通人的直觉和情绪而存在的。他巧妙地绕开了最硬核的证据,选择了最软、最容易被感性操控的材料作为他立论的唯一基石。
第三次偷换:用“道德判断”偷换“法律定性”
原话是:“……杨同学应该没有冤枉肖同学。”
这是整个论证的收尾,也是最精妙的一次偷换。他用一个模糊的、诉诸于个人情感的“道德判断”,偷换了对本案至关重要的“法律定性”。
被偷换掉的概念是“法律定性”: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是:肖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这是一个有明确法律界定、需要高度证据支撑的指控。一审法院给出的结论是“不能认定性骚扰”,这便是一个清晰的法律判断。
替换它的概念是“道德判断”:罗先生没有说“肖同学就是性骚扰”,他选择了“没有冤枉”这个极具弹性的词。“没有冤枉”可以被无限解释。它可以指“我认为那就是性骚扰”,也可以指“就算不是性骚扰,他的行为也很不雅,杨同学的反应是情有可原的,所以不算冤枉”。
其效果是:他成功地将一个需要“是或否”的法律问题,转化成了一个可以“程度不同”的道德问题。他把证明标准从“证明他有罪”,降低到了“证明他有错”。只要你觉得肖同学的行为让你感到一丝不适,你就可以在情感上认同“杨同学没有冤枉他”。这使得他的结论几乎立于不败之地,因为他把一个需要法槌才能敲定的判决,变成了一场人人可以参与的道德投票。
综上所述,罗先生的这番话,并非一次直率的观点陈述,而是一场由三次精准的“概念偷换”构成的修辞表演。他通过将“信誉”降格为“道德”,将“证据”窄化为“素材”,将“法律”模糊为“情感”,最终构建了一个看似坚不可摧、实则地基全无的逻辑闭环。这与动机无关,纯粹是一种高超的、值得警惕的语言技巧。
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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