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简述
当事人:杨某(女性),肖同学(男性),均为武汉大学学生
(一) 杨某的指控和舆论发酵
2023 年 10 月,杨某通过网络平台发文称,自己在学校图书馆自习期间遭到肖同学 “性骚扰”,并公开了 5 段视频作为 “证据”,同时披露肖同学曾写下两封道歉信。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校尚未对事件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司法机关未介入调查的情况下,杨某将涉事视频、道歉信及肖同学相关信息发布至公共网络空间。该行为迅速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部分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碎片化信息对肖同学展开激烈指责,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恶意辱骂、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肖同学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陷入困境。
此后,武汉大学针对事件开展内部调查,最终对肖同学作出 “记过” 处分,处分理由表述为 “存在不雅行为”,未明确认定其行为构成 “性骚扰”。
(二) 司法介入
2024 年 6 月,杨某以 “遭受性骚扰” 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包括要求肖同学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经过一年多的证据核查与庭审审理,2025 年 7 月 25 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核心结论为 “不能认定肖同学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并依法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主要依据包括三点:
证据效力不足:杨某提供的 5 段视频画面模糊,无法清晰呈现肖同学的具体行为细节,更无法证明该行为具有 “性暗示”、“性冒犯” 的本质,不符合性骚扰行为的核心特征;
合理性反驳成立:肖同学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湿疹诊断记录,证明其在事发期间因皮肤疾病存在抓痒需求,其行为更可能是出于身体不适的本能反应,而非故意的冒犯行为;
行为场景不符常理:庭审调查确认,事发全程两人无任何语言交流、眼神接触或身体触碰,且肖同学当时正在观看 “法考相关视频”,行为状态与 “蓄意实施性骚扰” 的常理逻辑相悖。
(三) 判决后争议:杨某的态度与公众反馈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杨某的公开回应引发新一轮舆论争议。她在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高调分享自身近况,称 “已通过法考、成功保研并获得读博资格”,强调事件未对自己的生活与学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同时明确表示 “不认可一审判决”,并扬言将继续向肖同学申请的院校投递所谓 “证据材料”,意图通过举报影响肖同学的升学之路。
与之相对的是肖同学及其家庭承受的沉重代价:肖同学因网暴与处分导致学业进程受阻,长期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其爷爷更是因不堪承受网络上针对孙子的恶意言论,情绪激动引发心梗离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
杨某的态度与肖同学的遭遇形成鲜明对比,引发公众对 “维权过度”“滥用舆论” 的广泛批评。
二、 核心争议:杨某行为的边界与法律定性
(一) 杨某行为的三个争议点
1. 舆论煽动: 事件未定性时,主动将涉事信息(视频、道歉信)发布至网络,引导网民对肖同学进行指责,间接引发网暴。问题: 是否突破 “合理维权” 边界,利用舆论私刑伤害他人?
2. 拒不纠错 :一审判决明确驳回其诉求后,仍坚持 “肖同学存在性骚扰” 的指控,甚至计划通过举报影响肖同学升学。问题: 是否无视司法权威,试图以个人意志延续对他人的伤害?
3. 学术质疑 :有网友爆料称杨某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目前未被证实) 问题: 若爆料属实,其个人品行是否进一步削弱此前指控的可信度?
(二) 杨某是否构成诽谤罪
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需依据我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侵犯客体、客观行为、情节严重)逐一分析,核心争议集中在 “主观是否存在故意” 与 “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要件”:
1. 前期行为(事件未定性至一审判决前):难以认定为诽谤
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杨某的行为更多属于 “基于自身认知的维权行为”,即使后续证明其认知存在偏差,也难以直接认定为 “故意捏造虚假事实”:
(1)从主观层面看,杨某可能因对肖同学的行为存在误解(如将抓痒误认为不当行为),进而产生 “遭受性骚扰” 的认知,此时其拍摄视频、要求道歉、向学校举报甚至报警的行为,均符合 “公民合理维权” 的范畴,无充分证据证明其 “明知事实虚假仍刻意传播”。
从法律原则来看,法律不惩罚 “认知偏差导致的误判”,若仅因维权结果与事实不符便认定为诽谤,可能引发 “寒蝉效应”,即潜在的性骚扰受害者因担忧 “维权失败被追责” 而不敢发声,反而不利于对真正受害者的保护。
因此,杨某前期的行为虽存在 “引导舆论” 的争议,但从法律角度难以认定为诽谤罪。
2. 后期行为(一审判决后):存在构成诽谤罪的可能性
一审判决作出后,情况发生本质变化:法院已通过司法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明确 “肖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此时杨某仍坚持传播 “虚假指控”,主观故意的特征明显:
(1)主观层面:一审判决虽未生效(仍在上诉期内),但已为事实认定提供了司法层面的权威参考,杨某在无新证据推翻判决的情况下,仍继续散布 “肖同学存在性骚扰” 的言论,并计划通过举报影响肖同学升学,足以证明其 “明知指控缺乏依据,仍刻意传播虚假信息”,主观故意成立。
(2)客观层面:其继续传播虚假指控的行为,已对肖同学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造成进一步损害(结合肖同学此前已遭受网暴、身心创伤的背景,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加重),若情节达到 “严重” 标准(如造成肖同学精神失常、家庭重大变故等),则符合诽谤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杨某在一审判决后的行为,已具备构成诽谤罪的潜在可能性,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后续是否有新证据、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认定。
三、 维权路径:肖同学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若杨某未上诉,或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肖同学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已遭受的损害:
1. 刑事自诉:追究杨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诽谤罪属于 “自诉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肖同学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民事索赔:要求杨某及网暴者承担民事责任
除刑事自诉外,肖同学还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杨某及参与网暴的网民主张民事赔偿,具体包括:
要求杨某及网暴者停止侵害(如删除恶意言论、停止传播虚假信息)、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保足以消除影响)。
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如因治疗身心创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因学业受阻产生的合理费用等)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肖同学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杨某的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3. 校内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处分,恢复名誉
武汉大学此前对肖同学作出的 “记过” 处分,依据是 “存在不雅行为”,但一审判决已明确肖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且其行为更可能是因湿疹抓痒导致,“不雅行为” 的定性也存在重新审视的空间。
肖同学可凭一审判决书向学校相关部门(如学生工作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重新调查事件,撤销此前的记过处分;若学校维持处分,肖同学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校内申诉程序进一步维权,最终目标是恢复自身名誉,消除处分对学业(如升学、就业)的负面影响。
四、 事件反思
1. 合理维权的边界在哪里?
公民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维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底线,不得突破 “不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边界。将未定性的事件公开至网络、引导舆论攻击他人,本质上是将 “私人争议” 转化为 “公众审判”,极易演变为 “舆论私刑”,最终伤害的可能是无辜者。
2. 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
舆论对校园事件的关注本可推动问题解决,但前提是 “尊重司法程序”。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认定时,舆论不应过早 “定罪”;在司法作出判决后,舆论也应尊重判决结果(除非有新证据推翻),而非以 “情绪” 代替 “理性”,以 “民意” 挑战 “司法”。
3. 高校处分应如何兼顾 “公平” 与 “审慎”?
高校作为学生管理主体,在处理涉及学生名誉的纠纷时,应更加审慎。需充分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避免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处分;同时,在司法判决与校内处分存在冲突时,应及时启动复查程序,确保处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事件的后续发展仍有待关注,无论是肖同学的维权行动,还是杨某是否会提起上诉,都将进一步考验司法的公正与舆论的理性。而这起事件留给公众的,不应只是对个体行为的评判,更应是对 “如何在维护自身权益与尊重他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如何让舆论回归理性、司法坚守公正” 的深层思考。欢迎大家基于事实与法律理性讨论,也期待事件能得到最终的公平解决,让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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