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回答社会关切的问题,逐条分析,逐条反驳,看看那一方更合理有据,括号内是推理和分析。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谈恋爱时不时接受婚前性行为,不能代表两个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现对方不错,并且已经订婚了,可以提前发生性行为)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派出所笔录时,被害人表示席某某没有威胁过她。在没有威胁的前提下,说明可以强烈反抗,怎么做到每一件衣服都是完整的,没有脱线,没有破损的?在强力反抗的情况下,怎么做到席某某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被害人只有手腕、双臂有淤青而没有其他地方伤痕。手腕、双臂极有可能是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而导致的)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如果是席某某强奸,不是应该按住被害人双手吗?双手都没办法按住,还有办法强奸呢?只按一只手,就不怕女方抓住席某某下体将其折断吗?)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如果是真的强奸了,那不是应该保留证据吗?,怎么会去卫生间冲洗去消灭证据呢?你可是被害人啊!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女方开始也不认为是强奸)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为什么要控制被害人手机,有可能是担心被害人打电话给她母亲,担心被她母亲骂。在没有安抚被害人前,不希望她打电话给她母亲。也可能是被害人威胁席某某要报警告他强奸,在惊慌失措,不知道怎么办情况下,下意识控制被害人手机,希望双方好好谈判,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被害人放火烧别人家,这可是纵火罪啊。如果真的被强奸了,这个时候不是应该先想办法逃离这个地方吗?或是大喊有人强奸救命啊!还有打火机怎么来的?),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在这里拖拽极有可能是导致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原因。这里有强行抱住被害人到室内,这段动作可能被席某某理解为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你把某某“强抱”了,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假如席某某真的暴力强奸了被害人,被害人还主动要求席某某开车送她回家,被害人就不担心在路上再次被强奸吗?就不担心席某某把她带的某个地方将其杀害吗?然后制造被害人自杀等情况吗?对于一个强奸犯也够信任的啊!)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都明显反抗了,总要留点可靠证据了吧!被害人衣服没破,处女膜未破损,手腕、双臂有淤青极有可能是席某某在电梯和楼梯间拖拽导致的,而其他身体部位都是完好的,席某某也全身完好)事后反应强烈,(这个可以演戏,不能算哦)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被害人母亲电话中问的“强暴”,席某某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在楼道拉拽过程,强行抱者女的将她强抱到室内,席某某确实有在楼道拉扯过程,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是没问题的。用反证法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席某某真的强奸被害人,在被害人母亲没有证据下,没有威胁下。在把被害人母亲通话翻译没有歧义的语言试一下,问席某某“是你强奸我女儿某某吧”席某某回答到“对对,是我强奸了你女儿”这天底下真的有这样老实的强奸犯吗?如果你是真的强奸她女儿,你会怎么说?在对方都没有任何充足证据下,不是应该否认强奸吗?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并且这与事后的一审,二审席某某不接受缓刑,做无辩护严重矛盾。还有其他媒体说,席某某回答是“嗯”,如果是“嗯”那很多人在打电话的时候,在认真听对方讲话,经常会说“嗯嗯”等语气词,只是表达在听对方讲话,如果全程没有任何声音,对方很容易以为你没有在接听电话,或是怀疑电话断线了)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这个只能证明男女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是自愿的,还是强暴的)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这个可以演,不能作为证据)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这个没有下行文,无法明确判断。“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如果是这事是指席某某强奸女方,那这个就与事后的一审,二审席某某不接受缓刑,做无辩护严重矛盾。这个事情有几种可能,第一:他们发生性关系,是双方你情我愿的性行为。因为对方要告席某某强奸,这个时候席某某可以说,我跟你女儿根本没有发生性行为,没有脱你女儿衣服,彻底否认性行为这样回复对席某某有利。而席某某回复是“我从来没有说我没有做”,可以是强调双方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那种。第二: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这事情是指在楼梯上拖拽,导致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对被害人手上受伤的违法行为。第三:这个事情是把被女方反锁到房间,限制了女方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第四:这个事情是把女方手机没收的违法行为)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极有可能是在楼道中拖拽导致的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床上精斑可以是席某某平常遗精流下的,也可能是平常打飞机留下的,也可能是这次流下的。如果是这次流下的,那说明席某某射精了,如果射精了,怎么能做到女方体内没有,而只有床单有,并且女方处女膜完整,那精液更不容易流出来才是。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是手脱皮,还是脚脱皮,还是下体分泌物没有说明清楚,两个人都睡一起了,混合DNA基因分型是非常正常的。如果以这条混合DNA基因分型为判定强奸罪的话,那天下男人都要人人自危了。你得罪某个女人,她在你床上涂抹一点她下体分泌物,有几个男不遗精,不打飞机,那床上有精斑不是很正常吗?那就变成强奸犯了吗?)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以上拆解分析,没有一条可以百分百的认定为强奸罪,你找找那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这个回复是没有问题的,有些人结婚很多年了,处女膜还完整。发生性行为,还能保持完整有多少?在强暴,暴力下发生性行为,还能保持完整优多少?只能证明没有发生性行为概率极大,不能证明一定没有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强奸一般是发生自己得不到的女的,而且强奸还要想办法让女的不报警,或是报警也找到任何证据,或是让女的根本不认识男的。而席某某案发前和案发后都没有做任何隐藏自己犯罪行为,可能吗?如果是可以得到女的,那何必冒着坐牢的风险做这个事情。在这个女的当街打男人,男人都不敢还手的法治时代,真的会有人去试这个风险吗?
广大网友可以发表自己观点辩解。正方:“应判男方无罪,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反方:“证据充足,支持法院判断,并列出铁证”。评论区留言探讨,真理只会越辩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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