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7月初,被害人边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结识边某为微信好友。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约被害人边某吃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A×××××灰色尼桑小型客车在大润发停车场门口接被害人下班后,载其至辽阳市佰亿华亿串烧小龙虾饭店,吃饭途中偶遇经过饭店的被告人关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便邀请关某某一同吃饭喝酒。饭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送边某回家,关某某自行离开。途中被告人刘某某称让被害人边某陪同继续喝酒,被害人边某拒绝。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经过被害人边某家楼下未停车,并拽住被害人边某阻止其下车,后联系被告人关某某,到201交通岗附近将其接上,被告人关某某上车后坐在车辆后排,被害人边某让其二人停车将其放下,被告人刘某某未停车,被告人关某某用拳头击打坐在副驾驶的被害人边某头、面部,并用语言对被害人边某进行威胁,被告人关某某让被害人边某从车内爬到后排脱衣服,不从便继续施加暴力,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曾阻拦。被害人边某将衣服脱掉后,被告人关某某又拽其内裤让其脱光,后被告人关某某脱掉衣服让被害人边某为其口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又将车开至外环路东侧1000多米的西杜家洼拆迁的空地,车辆行驶途中,被告人关某某在车上强行与被害人边某发生了性关系。抵达案发地点后三人下车,在车边被害人边某为被告人刘某某口交,被告人关某某在被害人边某身后对其进行奸淫射精。后二被告人在车后备箱处又强迫被害人边某为被告人刘某某口交,被告人关某某同时在被害人身后实施奸淫并射精,后二人交换位置,以同种方式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未射精,其再次强迫被害人边某为其口交并射精。结束后被告人刘某某载乘二人将车开到宏伟区将被害人边某丢下,被害人边某向被告人刘某某索要遗落在车内的手机,刘某某称找到了就归还。同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找到的手机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其朋友历某某。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强奸罪提出异议,其辩称,案发当日其没有让被害人陪其喝酒,其几次要走,被害人不让,还向其索要800元做性交易。其喝多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提出:
1、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被告人刘某某称,其案发前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出去开房,但是微信的聊天记录因公安机关长期扣押被告人刘某某手机的原因导致无法恢复;DNA鉴定意见显示,未检出人精子DNA,本案被害人被强奸的基本事实无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故此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2、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边某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双方相约开房,双方存在性交易。被害人边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的,被告人刘某某未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明确表示,刘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未实施任何暴力,被害人边某与刘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通过同案犯关某某辩护人提供的在关某某手机中保存的现场录像资料可知,刘某某与边某发生关系时,被害人也是配合的,因刘某某未按约定支付钱款,事发后边某无法找到手机,最后报案,但并不影响刘某某行为的性质;
3、即使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因关某某与刘某某不成立共同犯罪,刘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实施性行为时,边某表现应为半推半就。而且又有刘某某与边某相约定开房的情节,刘某某有理由相信,边某实施性行为是自愿的,故刘某某对关某某的行为没有阻止。即使关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二人事先关无预谋,刘某某也未实施任何帮助等行为,关某某的行为均与刘某某无关;
4、因被告人刘某某无罪,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轿车应予以返还;假使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刘某某所有的车辆也并非犯罪工具,亦应予以返还。
被告人关某某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强奸罪提出异议,其辩称,现在约网友出来发生关系的事很普遍,在本案中其认为自己做的确实很过分,但是没有殴打受害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以上刑期太重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关某某与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提出异议,被告人关某某与刘某某没有同时强迫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被告人关某某与刘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关某某先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刘某某没有实施任何帮助行为,二被告人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归结于二被告人共同采取胁迫、暴力的手段的共同犯罪行为。视频证据表明,被害人在最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积极主动的配合。被告人关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后背、臀部的伤是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在作案车辆的后备箱摩擦所致,并非关某某殴打所致;被害人患有宫颈糜烂样改变,结合本案视频证据中被害人积极配合的表现,说明被害人是一个滥交的人。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关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边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边某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刘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边某系健康的成年人,对于刘某某、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其意愿具有完全的判断和陈述能力;本案刘某某开车载乘边某路过边某家的时候,边某已经明确表示要下车回家,但是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不停车,关某某用手拉住边某不让边某下车,关某某打骂边某后在车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到达作案地点后,被告人关某某打骂被害人边某后,刘某某、关某某轮流与被害人边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时间在深夜,地点在城乡结合部偏僻的空地,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对被害人边某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在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强奸被害人边某的事实,故对于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本案犯罪过程中没有进行沟通,故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犯意沟通并不以语言表达为限,包括在实施犯罪时互相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某与关某某在本案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刘某某驾驶车辆选择作案地点,关某某在车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来到作案地点后,二被告人又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二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应认定为轮奸,故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DNA的检测结果未检出人精子DNA,故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基本事实不存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DNA的检测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在公安机关提取的阴道拭子以及被害人的内裤上未能检测出人精子DNA,但并不能排除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边某未能出庭作证,其陈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边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笔录,内容稳定并且能够与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故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牌号为辽A×××××的灰色日产奇骏吉普车为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
内容来源于51吃瓜网友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