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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群聊因诽谤被行拘,对骂、八卦……微信群哪些内容不能发?

金羊网 · 5 小时前
杭州一女教师在三个人的微信群聊天因诽谤他人被台州警方行拘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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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将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天台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依国家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该案将于9月24日上午在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庭。
当事人林女士(化姓)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11月26日,林女士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关于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名为“果冻局长群”进行传播,并通过微信将该信息传播给赵某某。
去年11月28日,林女士又将该不实信息在微信群名为“仙女下凡”进行传播。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该教师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后林女士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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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警方经调查认为,林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且给该教师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系情节较重。经查证、林女士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决定给予林女士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对此处罚,林女士表示不服,遂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林女士表示,“仙女下凡”微信群和“果冻局长群”分别是自己的两个3人群,前者包括两名闺蜜,后者是和父母的家庭群,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传播谣言的客观行为。
林女士表示,其曾在天台中学工作过,在微信群谈论此事时,当地已经有各种传言,在仅有三个人的微信群系小范围的亲密人员之间内部的闲聊,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该言论不会也不可能导致对方的社会评价被降低。
2024年12月3日凌晨,天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民警突然赶到杭州,将林女士带往就近的派出所询问情况。出于配合警方的工作,林女士将手机解锁,将所有聊天经过一并说明。林女士回忆,在结束连夜的问询后,其疲惫地返回家中。到了12月24日早上,天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一位邱姓民警打来电话,要求林女士立即从杭州赶到台州天台县,“领导要找你谈话”,到了派出所突然被告知要实施拘留。
记者了解到,在此事件中,群里林女士的另外两名闺蜜,一人是在培训机构教音乐,未被实施拘留,一人在天台当地也是一位编制内教师,被行政拘留2日。另有一名与林女士私下微信聊天谈论此事的老师,被行政拘留4日,但因有孕在身,未被执行。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方认为林女士的违法事实主要为将不实信息发布在两个微信群,且又将信息私发给个人,“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施某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林女士认为,该不实信息扩散的责任不应由她本人承担,她本人也从未制造或者散布,也未在公开场合或者微信大群发言,“只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跟闺蜜之间的日常聊天,普通人都会去做的事”,警方将其影响简单粗暴地归责于她,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此,记者联系到始丰派出所(原城西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案情不方便透露。
天台中学主要负责人表示,被谣言影响的教师是在学校同事的陪同下第一时间去派出所报案的,此事发生后,该教师的情绪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学校也尽可能地对其提供帮助,该年轻老师入职不久,平时表现不错,也是班主任,目前教学工作未受影响,正常开展中。
记者从天台县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微信群哪些内容千万不能发?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那么微信群违规类型都有哪些?
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②不实信息类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实信息,即没有相应事实基础,通过捏造或扭曲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的信息。
③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黄、情色、色情擦边、性暗示内容,例如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欲、性欲、性行为、性器官相关内容,无论相关内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呈现。
④赌博类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与赌博活动或赌博工具及方法相关的信息。
⑤暴力及犯罪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展示或诱导自己、他人和/或动物死亡、受伤、被虐待的信息等暴力内容,以及教唆犯罪的信息。
⑥涉黑涉恐类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替人复仇、收账等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信息,以及组织、诱导他人从事恐怖、暴力、危害社会秩序等活动的信息。
⑦侵权类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例如侵犯他人人身权(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财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⑧欺诈信息类: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带有欺诈性质的信息,例如通过冒用身份、虚假夸大产品功效、类似传销形式进行诈骗的信息,或以骗取他人个人信息、钱财为目的的欺诈信息。
⑨非法物品类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法规生产、使用、销售、流通、运输和/或持有相关信息、物品的内容,或违法违规办理证件、信用卡、套现的信息等内容。
⑩危害平台安全内容: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诱使用户上当受骗或危害微信正常运行的网站、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等信息。
⑪不良信息类: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利诱、胁迫或煽动用户进行分享的信息,为实现非法目的而生成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影响用户体验的骚扰及垃圾信息等,组织、煽动、威胁以及诱使用户实施虚构交易行为或发表不实评论的信息,以及违反与腾讯的约定的信息等不良信息。
⑫其他违法违规内容:除以上内容外,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澎湃新闻、新京报)
编辑:胡静远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内容来源于51吃瓜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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